浙江省宣布地标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
2024-01-02
浙江省人民政府宣布地方标准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。
本标准划定了水泥制造企业(含自力粉磨站)、水泥质料矿山、散装水泥/熟料中转站、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监测和监视治理要求。
水泥窑及余热使用系统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划分为Ⅰ阶段10、50、100mg/m3,Ⅱ阶段10、35、50mg/m3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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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人民政府宣布地方标准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。
本标准划定了水泥制造企业(含自力粉磨站)、水泥质料矿山、散装水泥/熟料中转站、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监测和监视治理要求。
水泥窑及余热使用系统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划分为Ⅰ阶段10、50、100mg/m3,Ⅱ阶段10、35、50mg/m3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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